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某,女,甘肃省张家川县人。 被告:王某某,男,甘肃省张家川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撤诉的有关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马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铁 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小娟 书 记 员 马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