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红城湖路183号碧湖豪庭B栋2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男。
被告:李洪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告:刘彦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告:李红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审理经过
原告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洪臣、刘彦丽、李红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被告已足额偿还借款为由申请撤回对李洪臣、刘彦丽、李红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