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金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抚松县宏瑞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露水河分公司负责人,住吉林省抚松县。

上诉人(一审被告):抚松县宏瑞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露水河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露水河镇东山街11委阳光商城3-11-2-12。

负责人:刘金平,系经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抚松县宏瑞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抚松镇松山街敖东佳苑A6#楼01单元01层07号。

法定代表人:韦玉刚,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丽瑞(系兰慧文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兰鑫(系兰慧文之子),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郑坤,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矫进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

法定代理人:徐清莉(系矫进泽之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金平、抚松县宏瑞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抚松县宏瑞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露水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鑫、王丽瑞、矫进泽、徐清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抚松县人民法院(2020)吉0621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抚松县人民法院(2020)吉0621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抚松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金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56元、抚松县宏瑞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抚松县宏瑞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露水河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56元分别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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