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罗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青经开南区上海路1659号君豪御园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0620822676。

法定代表人:潘国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明,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旭峰,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罗伟,男, ****年**月**日出生,住

乌鲁木齐市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蔡咏梅

审 判 员  张 冉

人民陪审员  赵梅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牛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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