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
法定代表人:马建东,该单位理事长。
被执行人:北镇市伟航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
法定代表人:陈舜堂,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锦州亿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
法定代表人:唐彦德,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北镇市伟航农资有限公司、锦州亿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的(2018)辽0782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5月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原告诉称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以被执行人锦州亿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四处房产,作价448.05万元抵偿拖欠申请执行人北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上述房产由申请执行人自行处理。申请执行人北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该案件的执行,本院认为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8)辽0782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