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玉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疆某大学学生,住该校学生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言,男,住石河子市42小区*栋*号。石河子市红山街道四十二号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张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第八师一二一团。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慧,新疆石河子市石河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玉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第八师一二一团。

被告:朱金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第八师一二一团。

被告:刘泉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石河子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玉文与被告张辉、被告李玉华、被告朱金辉、被告李泉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李玉文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李玉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计69元,送达费205元,合计2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玉文承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佳

人民陪审员  马映春

人民陪审员  段惠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杜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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