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九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559号Q-125室。

法定代表人:杨军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树彬,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高海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临港产业聚集区河北瑞联化工有限公司内。

审理经过

上海九河实业有限公司与高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孟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883民初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高海平应给付上海九河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0318849.4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利息),案件受理费83713元,减半收取41856.5元,由高海平承担。因高海平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上海九河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高海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高海平申报自己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今未予履行。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保险单位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高海平名下财产,发现被执行人高海平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少量存款,本院已冻结并扣划到位1127.65元,已抵扣执行费;未发现被执行人高海平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到房产管理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高海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高海平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九河实业有限公司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

六、申请执行人上海九河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九河实业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高海平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上海九河实业有限公司在执行期间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高海平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1127.65元,已抵扣执行费,本案债权10318849.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1856.5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冻结的存款已扣划到位,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高海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高海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九河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高海平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上海九河实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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