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执行人:赵红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子长县,居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涛与被执行人赵红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3民初7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红营向申请执行人王涛偿付:1、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2年2月2日起算至实际执行之日止,月利率2%,执行时扣除已付利息360000元);2、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2年3月27日起算至实际执行之日止,月利率2%,执行时扣除已付利息1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480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17400元。逾期则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双倍的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赵红营系子长县天任煤矿执行事务合伙人,在该煤矿持有34%股权,但该煤矿处于停业状态,需等待开业后予以偿付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5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