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宋开宇,男,****年**月**日出生,退休,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系辽宁守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开晖,系宋开宇兄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马佳,女,****年**月**日出生,个体,住调兵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明侠,系辽宁鸿鹤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秀清,女,****年**月**日出生,退休,住沈阳市和平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开宇因与被上诉人马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前由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1281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宋开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宋开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宋开晖,被上诉人马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明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本案合同双方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双方争议在于合同无效后的处理上。双方买卖合同无效后,应当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应当返还财产的范围包括原物与孳息,如房屋的占用期间使用利益折价以及购房款的占用利息。关于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应在查明双方买卖行为中各自的过错后,确定买卖双方应承担的责任,责任范围应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损失余额应如何确认,应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是否申请评估鉴定机构进行确认,一审法院应当查明双方实际损失数额后,参照《第九次全国发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处理合同无效之后果。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20)辽1281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调兵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宋开宇预交的二审受理费18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田 宇 审判员 周新蕊 审判员 姜福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耿煦杭 书记员冯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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