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左国志,男,****年**月**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
被告:永州市顺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永州市江**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江**经济开发区海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MA4Q2KPW4U。
法定代表人:李丰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立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苗立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鸡东县人,农民,住永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左国志与被告永州市顺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苗立波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左国志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左国志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左国志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左国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