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米仙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中方县,现暂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告:郭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告:周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审理经过

原告米仙长与被告郭燕、周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米仙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燕、周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米仙长当庭撤回了对被告周昊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准许原告米仙长撤回对被告周昊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米仙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郭燕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7,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郭燕于2019年2月23日向原告借款67,000元,借期三个月,承诺于2019年5月23日归还,有借条为证,借期届满后,被告未依约还钱,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还。

被告辩称

被告郭燕未到庭,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下半年,原告米仙长与被告郭燕经双方的共同朋友介绍相识后,原告因女儿生病急需资金,向被告郭燕借款。被告郭燕希望原告去办理一张信用卡交被告管理,然后再由被告以转账形式将资金交付给原告。原告同意,遂于2018年3月在中国光大银行湘潭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将卡片及密码交付给郭燕。郭燕拿到银行卡后,共从原告米仙长胡信用卡刷取80,000元,并以转账形式向原告米仙长归还13,000元。2019年2月23日,经原告米仙长与被告郭燕对账,郭燕确认欠原告67,000元,并出具了借条,言明在三个月内归还,若逾期还款,由郭燕承担所有责任。但郭燕出具借条后,未依约还款,遂酿成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身份证信息、借条,结合庭审中原告的陈述,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郭燕向原告米仙长借款,并出具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应予保护。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时还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利息标准,从2019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2020年8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计算,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郭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米仙长归还借款本金67,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5月23日至2020年8月20日,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息,从2020年8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驳回原告米仙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0元,由被告郭燕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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