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 原告:山西怀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某,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某,怀仁市人,现住怀仁市。         被告:党某,怀仁市人,现住怀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怀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党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山西怀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某、党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怀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怀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5元,原告已缓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宝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乔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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