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 原告:山西怀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某,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某,怀仁市人,现住怀仁市。 被告:党某,怀仁市人,现住怀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怀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党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山西怀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某、党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怀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怀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5元,原告已缓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宝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乔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