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查明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伽姆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郑黎蕙,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荣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巍,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Walls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克利本市。法定代表人TobinK.Clark,该公司高级副总裁。委托代理人ChartriceHoltMorris。委托代理人李国毅,上海均和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奥知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PhilipCharlesWilliamson,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国毅,上海均和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上诉人上海伽姆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伽姆普公司)、上诉人WallsIndustriesLLC(以下简称WallsLLC)因与被上诉人奥知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S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伽姆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荣芳、张巍律师,上诉人WallsLLC的委托代理人李国毅律师、被上诉人奥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国毅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WallsIndustries,Inc.(以下简称WallsInc)与WallsLLC均系设立于美国特拉华州的公司。2010年9月24日,WallsInc与WallsLLC签订合并协议,确定存续公司的名称为WallsLLC,WallsLLC在合并生效前的有效设立证书将成为存续公司的设立证书。奥知公司系WallsGaymanLimited出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奥知公司的注册资金系由WallsInc汇入。奥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JeffreyDaleCordes,其亦系WallsLLC及WallsInc的总裁兼首席运营官。AlanNealGordon系WallsInc亚洲区域经理,其同时与奥知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IvyHe(何晓黎)系WallsInc采购部亚洲区人员、物流专员,ConnieLi(李晓瑛)系WallsInc采购部亚洲区人员、高级采购经理,前述两人均系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根据与奥知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派遣至奥知公司工作的人员。2、2010年12月22日,伽姆普公司苗鹏(DavidMiao)以电子邮件方式签署了由WallsInc提供的“供应商指南与协议确认表”,其上载明“本人已阅读并同意《供应商指南与协议》中所包含的指引、条款条件和供应商协议。请注意,《供应商指南与协议》一经签署,将永久有效,直至被修订或终止为止。”原审法院审理中,伽姆普公司称苗鹏仅签署“供应商指南与协议确认表”一页,未见过《供应商指南与协议》(《WallsIndustries,Inc.VendorGuideandAgreementAcknowledgementForm》)。但原审法院认为,鉴于“供应商指南与协议确认表”上明确载明了《供应商指南与协议》等内容,且作为一个经营企业,其欲成为供应商却不关注相关协议条件显然不具有合理性,故原审法院对伽姆普公司的上述意见不予采信,据此,原审法院认定苗鹏代表伽姆普公司签署“供应商指南与协议确认表”的同时已阅看并同意了《供应商指南与协议》。前述《供应商指南与协议》中包含的“采购订单条款与条件”载明:C.货物交付。卖方应按《采购订单》的要求将成衣准备好以完成交付。……当符合以下条件时,成衣将被视为按照《采购订单》的要求并为满足生产计划而已被交付:1、卖方(按照《采购订单》的条款)实际交付给WallsInc或其代理人;2、完全遵守WallsInc的指示交付;3、……4、如果迟于原定的起航日期交付,WallsInc可以按以下标准享受单价下调,此外,对于起航日期比原定日期迟16个自然日或以上的《采购订单》,WallsInc保留取消的权利。如果起航日期比原定日期迟1-7个自然日,只要卖方未在起航日期之前16日向WallsInc告知无法按时起航的,WallsInc有权降价10%;如果起航日期比原定日期迟8-15个自然日,WallsInc有权降价10%,或者要求卖方同意支付空运费;如果起航日期比原定日期迟16-22个自然日,则价格下调10%,并且卖方也应同意支付交付全部产品所需空运费;如果原始出厂日期迟延22个自然日以上,离岸价格应重新议定,或者订单可以取消,具体由WallsInc决定。G.认证。接受本订单,卖方保证会只使用WallsInc指定供应商的材料……J.终止。经提前60日向对方发送书面终止通知后,WallsInc或卖方可以终止《采购订单》。“生产条款”中载明:在采购订单签发/通知之后72小时内,采购订单必须在WallsInc的“Walls服装供应链流程”中接受或否决。在签发或通知后7日内未予接受或否决的所有订单将被认定为不合格订单。“WallsInc供应链联系名单”上载明:采购部,美国为MikeStraka、ChartriceMorris等,亚洲为AlanGordon、SamZhu、MaggieYe、IvyHe等,并注明各自的邮箱为﹡﹡﹡@walls.com。3、2011年2月23日,AlanGordon向伽姆普公司DavidMiao发出电子邮件称,每次运输你要给我们提供第三方的单独发票,反映已经在这个协议里你描述的服务项目,这个发票金额是整个货值的10%,而这个10%已经从每个订单中扣除。我们将要签发的订单都已经减扣了这10%。我们将要电汇10%到你指定的香港账户或其他任何地方,只要该账户对应的公司名称跟你们不同即可。4、2011年3月26日,MikeStraka向伽姆普公司的DavidMiao发出电子邮件:(1)在目前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为6.6的基础上,如果人民币升值或贬值超过0.1元人民币的幅度,WallsInc将会相应调整价格。……(3)关于提前付款问题还未达成协议。David要提供生产计划,我们要审查一下伽姆普公司的现金流情况。WallsInc要关注样册或迷彩产品,早交货就会早付款。David也要同样确定支付该业务所需的现金。可能调整服装价格来资助伽姆普公司的成长。然而,有一点是肯定的,WallsInc不会成为伽姆普公司的银行,但我们确实要帮助。5、2011年3月,WallsInc向伽姆普公司发出88份采购订单,订购各种类型、型号的服装,付款条件均载明“装船后80日内电汇”,运输条款为离岸价(FOB),订单同时载明了开船日期。上述每个订单背面均附有“生产订单的条款与条件”,其内容与《供应商指南与协议》中所包含的“采购订单条款与条件”一致。(具体的订单号、数量、合同金额、开船日期详见原审判决后附清单)。6、2011年4月11日,伽姆普公司苗鹏签署清单一份,其上列明了共计270939件、总价为XXXXXXX.29美元的4种名称、8种款号的服装(涉及66份订单,详见原审判决后附清单A、B表),苗鹏在清单下部写有“若Walls只下如上款式及数量(正负3%)的订单给我司,我司接受出货后80天付款。但以上价格不在确认范围”字样并签名。该清单左侧盖有奥知公司公章,并由AlanGordon签字。次日,ConnieLi向苗鹏发出电子邮件一份,载明“所有上述日期和价格问题必须在今天通知我们。我将发给美国。明天一旦修改好,所有的采购订单必须在明天接受。昨天与您签署的协议中共包括4个款式,请在该文件上加盖公章并将扫描件返还给我。请立即安排生产。”7、2011年4月16日,伽姆普公司与案外人康某(苏州)静电控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某公司)签署《委托代理进出口协议书》,伽姆普公司委托康某公司为其向美国出口服装。康某公司则与WallsInc指定的面料供应商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野公司)签订了购买面料的订购合同,合同约定“货到工厂起45天凭17%增值税票付款”。8、之后,伽姆普公司与ConnieLi就2011年4月11日清单所涉订单项下货物的交货日期修改事宜,多次通过电子邮件往来进行磋商。6月17日,伽姆普公司发出第四次修改计划,确定了修改后的66份订单的交货时间。6月21日,ConnieLi回复对其中12份订单的交货时间不予确认,并要求伽姆普公司按WallsInc的交期出货,否则承担空运费,并附上有WallsInc要求的交期表格。7月15日,ConnieLi针对伽姆普公司7月14日再次更改交货期的表格(涉及38份订单)回复称,该公司无法接受伽姆普公司全部的更新起运日期,尤其是编号为PO25336、PO25995、PO25996三份订单需保证于7月20日交货,否则自费空运货物。9、2011年6月13日,ConnieLi向AlanGodan发出电子邮件称,因伽姆普公司产量低劣及生产能力问题,其不得不将PO25736、PO25737、PO25738、PO25739转交其他加工商生产。6月17日,WallsInc向伽姆普公司发出订单召回通知,列明PO25736-25739共4份订单召回。同日,WallsInc与苏州锦锦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4份订单,所涉货物款号、数量均与前述伽姆普公司的4份订单一致,但运输条款、付款方式则有不同。2011年8月6日,WallsInc再次向伽姆普公司发出订单取消通知,列明PO25380、PO25381、PO25383-25388、PO25680、PO25682-25687、PO25401、PO25405-25410共22份订单取消。该22份订单中除PO25401、PO25405-25410外的15份订单项下货物,WallsInc均已于2011年7月15日与江苏国泰力天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相同款号、数量的订单,但运输条款、付款方式则有不同。10、2011年6月27日,WallsInc指定的货运代理德威国际物流(中国华东华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公司)向伽姆普公司发出电子邮件,称2011年第26周的船舶因天气原因调整,计划离泊时间为6月30日;7月6日发出的电子邮件称,2011年第27周的船舶因之前的港口拥堵等问题造成船期调整,原定7月3日开行的船晚开到7月9日,原定7月6日开行的船晚开到7月8日;7月13日的电子邮件则与伽姆普公司确认了7月10日晚开到7月15日的费用。11、伽姆普公司首批交付货物的提单签发日期为2011年7月4日、海关报关单载明出口日期为2011年6月24日,共计货值571636.80美元;第二批所交货物的提单签发日为同年7月2日至7月9日期间(7月4日除外),货物价值717971.01美元;7月14日至7月24日期间所签发的提单项下货物价值477246.09美元;7月31日及8月3日所签发的提单项下货物价值627089.76美元;10月3日及10月12日所签发的提单项下货物价值616277.32美元。上述伽姆普公司共向WallsInc履行了40份订单的交货义务及部分已被取消的订单项下的交货义务,未经调整汇率前的货款总价为XXXXXXX.98美元(详见原审判决后附清单A、B表),WallsInc确认收到上述货物。12、2011年6月15日,伽姆普公司就面料的付款事宜向新野公司发出电子邮件,邮件中提及因新野公司BBW色的面料晚交货,给伽姆普公司的生产线和交期造成太多麻烦和损失等内容。新野公司则在6月17日致WallsInc的邮件中称截止当时伽姆普公司已拖欠货款人民币224万元,要求WallsInc催促伽姆普公司立即清偿逾期款项,如下周继续拖延付款,新野公司要求WallsInc进行结算。此后,为伽姆普公司向新野公司支付面料款事宜,以及新野公司向伽姆普公司交付后续面料事宜,伽姆普公司、WallsInc、新野公司之间多次通过电子邮件往来磋商。6月20日,WallsInc向新野公司表示,伽姆普公司当日向新野公司支付人民币100万元,WallsInc将于6月30日支付新野公司人民币124万元,新野公司则必须在6月21日运送2万米面料等。2011年7月8日,伽姆普公司的DavidMiao向WallsInc的StrakaMike发出电子邮件称,根据双方会谈,WallsInc承诺在6月26日的第一次起运日之后立即付款,现已7月8日,希望对方能在7月11日付款,伽姆普公司会立即向新野公司支付人民币150万元。7月11日,SrtakaMike回复称,其不确定伽姆普公司从何处得知发货后付款,其确定将于收货后付款,约为20天,其也希望能在20天后支付第二批货物,接下来继续按照订单中约定的80天付款条件进行付款。8月2日,DavidMiao向StrakaMike发出电子邮件称“你知道,你已经从给我们的第一笔支付款中抽出了人民币150万元给新野公司,所以,能否请你确认在这两天给我们支付第二笔款?”12月21日,伽姆普公司、WallsInc及新野公司之间通过电子邮件确认:1、WallsInc将代表伽姆普公司向新野公司全额支付美元欠款(相当于人民币XXXXXXX.48元);2、在伽姆普公司首先向新野公司指定账户清偿与相关美元等额的人民币款项的前提下,新野公司同意在收到WallsInc支付的所有美元付款后,将上述美元付款数额通过托管机构从香港账户转至伽姆普公司账户,如因香港账户余额不足无法转账,WallsInc必须负责直接将全额美元直接支付给伽姆普公司,或者在上述美元付款的基础上立即支付伽姆普公司16%的增值税退税损失,整个流程应于2011年12月31日之前结束;WallsInc须随后在如上美元付款的基础上向伽姆普公司赔偿3%的汇兑损失。但最终该协议实际未履行。13、2011年7月31日、8月3日,伽姆普公司委托康某公司出运了3万余件服装。因未能就相关事宜与WallsInc达成一致,伽姆普公司拒绝交付提单,并要求货运代理将货物运回上海。WallsInc遂于同年8月在美国德克萨斯州北部地区达拉斯分区地方法院对伽姆普公司及康某公司提起诉讼,认为WallsInc已为伽姆普公司预付面料款,且无义务在伽姆普公司发货后80天以前再支付任何款项,伽姆普公司以取消运输途中的集装箱为威胁,并实际取消了3个集装箱,构成故意违约,造成WallsInc损失,有争议的8个集装箱已抵达目的地,故请求扣押集装箱,并判决WallsInc获得律师费、利息和相关费用等。2011年11月,美国德克萨斯州北部地区达拉斯分区地方法院根据各方的联合约定作出决定:该院书记处将目前该院登记处持有的10万美元发放至伽姆普公司;各方同意将6个集装箱发货至WallsInc;WallsInc将自行向货运代理全额支付扣留和滞期费用,并保留在该诉讼中索赔该费用的权利。该次诉讼中,WallsInc发生律师服务费用、美国法警局扣押费用、集装箱滞留和逾期费用等。14、2011年7月22日WallsInc向伽姆普公司付款279517.10美元,10月13日付款87712.81美元,10月19日付款460488.01美元,12月5日付款10万美元,2012年1月11日付款40万美元。WallsInc并为伽姆普公司向面料供应商新野公司支付了63.8万美元(2011年6月28日23.5万美元、7月29日10万美元、8月3日10.3万美元、8月12日10万美元、8月18日10万美元)。以上共计XXXXXXX.92美元。15、2012年1月,WallsInc、奥知公司与伽姆普公司在中国上海签订调解协议一份,载明:因WallsInc与伽姆普公司现涉入在美国德克萨斯北区法院达拉斯分院提起的诉讼,为友好解决争议,各方同意、确认并承诺,WallsInc应于2012年1月11日上午12点向伽姆普公司支付40万美元,收到该款后,伽姆普公司将不在美国就美国的诉讼对WallsInc进一步主张权利,对其余款项,要求伽姆普公司通过法律手段追讨(即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伽姆普公司要停止目前的行为等。16、2012年7月9日,伽姆普公司与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约定,伽姆普公司委托该所王荣芳律师、张巍律师为该公司与WallsInc、奥知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二审及执行阶段的律师,律师费为人民币86万元。此外,伽姆普公司为本案支付了翻译费人民币10125元、公证费人民币18000元。伽姆普公司向原审法院诉称:2011年3月,WallsInc向伽姆普公司发出66份采购清单,订购服装270939件,订单标示总价为XXXXXXX.31美元,实际合同总价为XXXXXXX.34美元。同年4月11日,WallsInc、奥知公司与伽姆普公司签署服装买卖合同,书面确认前述采购订单。WallsInc另以电子邮件确认了实际单价。服装买卖合同成立后,WallsInc、奥知公司分别于2011年6月17日和8月6日无故单方取消26份订单。经交涉,最终实际取消订单涉及84275件服装,价格为XXXXXXX.36美元。伽姆普公司最终实际交付服装186654件,合同总价为XXXXXXX.98美元,按约定汇率调整后的总价为XXXXXXX.42美元。但WallsInc、奥知公司收货后仅向伽姆普公司支付了XXXXXXX.92美元,并在未经伽姆普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向WallsInc指定的面料供应商新野公司支付了63.8万美元,总计付款XXXXXXX.92美元,尚欠伽姆普公司货款XXXXXXX.50美元。伽姆普公司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WallsInc、奥知公司却一再违约。首先,两公司无故取消部分订单,导致伽姆普公司采购和裁剪的面料和辅料成为废料,为满足订单要求安排的生产线闲置,即使仅计算订单取消所带来的预期利益损失,也已达到139884.94美元。其次,两公司对已收到的货物未按合同约定付款,至今尚拖欠货款XXXXXXX.50美元,给伽姆普公司造成利息损失至少为人民币380973.14元。再次,两公司擅自向新野公司付款,导致伽姆普公司无法核销退税,造成退税损失人民币663520元;两公司拖欠货款XXXXXXX.50美元未付亦导致伽姆普公司无法核销退税,造成退税损失人民币XXXXXXX.48元;合计退税损失人民币XXXXXXX.48元。综上,伽姆普公司基于汇率变化等原因最后诉请判令:WallsInc、奥知公司共同支付货款XXXXXXX.34美元;共同赔偿预期利益损失人民币XXXXXXX.87元;共同支付迟延付款利息人民币XXXXXXX.76元(暂计至2014年1月16日,请求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年利率6.65%的1.5倍计息);共同赔偿退税损失人民币XXXXXXX.26元;共同承担律师费、翻译费、公证费支出人民币488125元;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WallsLLC向原审法院反诉称:2010年12月22日,WallsInc同意并接受伽姆普公司为其在中国的服装加工商之一,为此伽姆普公司签署了《供应商指南与协议》,同意接受并承诺遵守有关采购订单的包括货款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订单取消、提单交付以及违约赔偿等条款和条件。2011年3月,WallsInc先后共向伽姆普公司发出84份订单,订单明确付款期限为装船后80天汇款。伽姆普公司接受上述订单后并未按约履行交货义务,一再拖延交货日期,先后仅交付了40个订单的服装,计货款XXXXXXX.11美元,其中33个订单系逾期交货。伽姆普公司应向WallsInc偿付逾期交货违约金202569.58美元。此外,伽姆普公司因资金困难,无力支付面料款而寻求WallsInc的资金支持。WallsInc遂与伽姆普公司以及新野公司达成三方协议:伽姆普公司在2011年6月28日前向新野公司支付人民币100万元,WallsInc为伽姆普公司直接向新野公司代付部分面料款。从2011年6月28日起WallsInc先后五次为伽姆普公司向新野公司代付了面料款63.8万美元,伽姆普公司却仅向新野公司支付了人民币70万元。因伽姆普公司一再食言,2011年7月底新野公司最终全面停止向伽姆普公司供应面料,致伽姆普公司再也无法向WallsInc继续供货。为及时避免或减轻因不能向下家客户按时交货的违约责任,WallsInc最终被迫取消44份订单,并为此临时寻找了替代加工商,造成多付货款及加急费用等共计730024.41美元。另外,因WallsInc拒绝继续提供资金支持,伽姆普公司竟恶意违约,先后于2011年8月和10月两次无理拒绝交付已抵达美国目的地的14个集装箱货物的提单。WallsInc只得诉至美国法院,愿意提供保证金以要求伽姆普公司尽快交付所扣货物。之后,虽然伽姆普公司在法院作出裁令后交付了所扣货物,但因此给WallsInc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包括诉讼费、储存费、律师费等共计499078.36美元。综上,WallsLLC反诉请求判令:伽姆普公司向WallsLLC偿付逾期交货违约金202569.58美元;偿付因不能按约交货致使WallsLLC另找替代加工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730024.41美元;偿付因无理拒绝交付已到港之货物造成WallsLLC的经济损失499078.36美元;伽姆普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为:一、本案系争的服装买卖合同系由营业地分别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伽姆普公司与美利坚合众国的WallsInc之间订立,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该公约适用范围的规定,审理中当事人亦一致选择适用该公约,故本案的处理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二、《供应商指南与协议》系WallsInc向伽姆普公司发出,伽姆普公司通过在《供应商指南与协议确认表》上签字的方式确认了《供应商指南与协议》的内容,从而成为WallsInc的供应商。双方进而通过由WallsInc发出订单,伽姆普公司承诺接受的方式确立了服装销售合同关系,故订单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双方对于签署的订单究竟为88份还是66份存在争议。WallsInc认为其发出的88份订单均已被接受,伽姆普公司则以2011年4月11日的清单为据主张其仅接受了66份订单。对此,原审法院认为,WallsInc虽向伽姆普公司发出了88份订单,但该行为仅系要约,只有在获得伽姆普公司的承诺后双方的合同关系方始成立。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伽姆普公司明确接受全部88份订单,2011年4月11日清单下方“若Walls只下如上款式及数量(正负3%)的订单给我司,我司接受出货后80天付款……”的内容也表明伽姆普公司并未接受全部88份订单,更何况WallsLLC所提供的订单中有22份订单上明确载有“未接受”字样。据此,原审法院认定WallsInc与伽姆普公司仅签署了66份订单。双方应以该66份订单为据切实履行各自义务,并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及承担民事责任。鉴于WallsInc已与WallsLLC合并,合并后存续公司的名字为WallsLLC,且WallsLLC在合并生效前的有效设立证书将成为存续公司的设立证书,故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WallsInc的权利义务应由WallsLLC承继。原审法院审理中,伽姆普公司亦表示基于应诉情况,同意本案中WallsInc的相关责任由WallsLLC承担。奥知公司并非订单载明的买方,也未向伽姆普公司支付过任何货款,其虽在2011年4月11日的订购清单上盖章,但未表明基于何种身份盖章,也没有作出愿意作为合同一方参与订单履行的意思表示。2012年1月,伽姆普公司、WallsInc、奥知公司共同签订的和解协议中,也无任何奥知公司作为本案系争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内容。即使是伽姆普公司提供的AlanGodon、何晓黎、李晓瑛的名片,显示的身份也是WallsInc亚洲的工作人员,而非奥知公司工作人员。故虽AlanGodon、何晓黎、李晓瑛同时也是奥知公司的工作人员,仍不足以证明奥知公司系本案系争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一方。此外,尽管伽姆普公司提供了另案中奥知公司于2011年12月1日出具的关于该公司委托伽姆普公司及康某公司为该司加工“WALLS”品牌服装的“证明材料”,但不足以推翻直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据此,对于伽姆普公司要求奥知公司共同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三、伽姆普公司与WallsInc签署的《供应商指南与协议》及66份订单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伽姆普公司已交付合同金额为XXXXXXX.98美元的货物,WallsInc理应依约付款。鉴于WallsInc承诺在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6.6的基础上如变动超过人民币0.1元时给予价格调整,故伽姆普公司要求对货款总价进行调整具有合同依据,原审法院应予准许,但汇率的调整应以本判决生效之日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调整后的货物总价扣除已支付的XXXXXXX.92美元,即为WallsInc应支付伽姆普公司的货款余额。四、本案中伽姆普公司以WallsInc违约为由主张货款利息损失、预期可得利益损失、退税损失等,WallsLLC则以伽姆普公司违约为由反诉主张迟延交货违约金、寻找替代加工商造成的损失及伽姆普公司无理拒绝交付到港货物造成的损失。故本案的关键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事实及责任的认定问题。对此,原审法院分析如下:(一)关于双方约定的交货期的认定。66份订单中无“交货日期”的约定而仅约定了“开船日期”,由双方的往来邮件可见,双方最初确也是以该日期作为履约的时间标准。但履行过程中,伽姆普公司多次通过邮件向WallsInc提出更改交货时间,由回复邮件可见,对于数次变更的交货日期,WallsInc部分明确表示不同意,其余部分则予以了接受。鉴于未有证据表明WallsInc在此协商变更交货时间的过程中提出过延期交货滞纳金的主张,故原审法院认为,WallsInc已接受变更的部分订单应视为就交货时间已与伽姆普公司达成变更协议,并应以此为据确定双方的约定交货日期。至于WallsInc明确表示不接受变更的部分订单,则因未达成变更协议而仍应以订单约定的时间为准。(二)关于实际交货日期的认定。伽姆普公司认为由于存在原订船期因故延后的情况,故实际交货日期应以海关报关单载明的出口日期为准。WallsInc则认为应以海运提单载明的日期为准。原审法院认为,涉案订单约定运输方式为FOB,根据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FOB意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就是指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贸易术语要求买方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也就意味着买方负有订舱义务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订不到舱位或船期延迟的后果。据此,本案中虽有见伽姆普公司与WallsInc指定的货运代理德威公司就订舱事宜存在邮件往来,但发生的订不到舱位或船期延迟的后果仍应由WallsInc承担。如原审判决书后附清单所反映的情况,大部分报关单载明的出口日期与提单载明的日期相同或仅提前1天,部分报关单载明的出口日期早于提单日期2-7天,报关单载明出口日期为2011年6月24日货物其提单则均系签发于7月4日。原审法院注意到,WallsInc指定的货运代理德威公司曾多次向伽姆普公司发出电子邮件,称2011年第26、27周的船期调整,原定开行的船晚开,或是6月30日离泊,或是晚开到7月8日、7月9日、7月15日等等。该调整的时间恰与报关单的与提单的差异日期基本吻合,故原审法院有理由相信,2011年7月15日前的报关单载明的出口日期之所以与提单日期相差多天,系因船期调整造成,而非伽姆普公司无法及时交货造成。结合原审法院上文关于船期调整的后果应由WallsInc承担的阐断,以及正常情况下报关单载明的出口日期与提单载明的日期基本相同或仅差1天之情节,原审法院认为2011年7月15日前伽姆普公司的实际交货时间依报关单载明的出口日期确定,2011年7月15日(不含本数)后的实际交货时间依提单签发日期确定更符合客观事实。(三)关于取消26份订单的责任。伽姆普公司认为WallsInc系无故取消订单;WallsInc则认为系因伽姆普公司资金困难无力向面料商付款,面料商取消供货,导致伽姆普公司没有能力向WallsInc交货而被迫取消订单。原审法院认为,由伽姆普公司、新野公司、WallsInc三方的往来邮件可见,2011年6月17日新野公司即已指出伽姆普公司当时拖欠面料款人民币224万元,要求WallsInc催促伽姆普公司立即清偿逾期款项,否则要求WallsInc结算。为此,WallsInc从中斡旋协商处理面料款支付事宜及要求新野公司继续运送面料,并在6月至8月间为伽姆普公司向新野公司支付了63.8万美元面料款。结合伽姆普公司多次要求变更交货日期之事实,原审法院有理由相信WallsInc关于其系因认为伽姆普公司的资金不足无法向WallsInc交货而取消订单的主张。故对于伽姆普公司关于WallsInc系无故取消订单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同时,原审法院指出,伽姆普公司资金准备不足虽系事实,但WallsInc对该事实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MikeStraka在2011年7月11日的邮件可见,WallsInc确认对伽姆普公司发出的第一批货物于收货后付款,约为20天,并表示其也希望在20天后支付第二批货物。提单显示,伽姆普公司交付的价值近129万美元的第一、二批货物已于2011年7月上旬起航。以20天计,WallsInc至迟应于7月底前付讫前述款项。然截止7月31日,WallsInc仅支付了714517.10美元(含直接支付给新野公司的面料款),缺额达50余万美元。该行为也进一步造成伽姆普公司对新野公司的付款不能,并进而导致新野公司取消发货。有鉴于此,原审法院认为,虽WallsInc取消订单有一定理由,但对于该原因的形成WallsInc也存在过错,正是由于双方共同的责任造成部分订单无法按期完成生产、交付,故对于因取消订单而引起的伽姆普公司所主张的预期可得利益以及WallsLLC主张的另寻加工商损失,原审法院均不予支持。(四)关于WallsLLC主张的美国诉讼的损失问题。如上所述,MikeStraka在邮件中表示WallsInc将会对第一、二批货物于收货后付款,约为20天。但相对伽姆普公司2011年7月上旬出运的价值近129万美元的第一、二批货物以及7月底的付款期限,截止2011年7月31日WallsInc总共仅支付了714517.10美元,欠付50余万美元。8月6日,WallsInc又提出取消26份订单。基此,伽姆普公司以不安抗辩为由,拒绝交付7月31日及8月3日已出运的货物,并无明显不当,故对于WallsInc因该次诉讼产生的损失,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五)关于WallsLLC主张的迟延交货违约金问题。结合上文关于约定的交货日期的认定标准,以及伽姆普公司实际交货时间的认定标准,原审法院认为,对于伽姆普公司是否存在迟延交货应分以下几个情况分别处理:1、2011年7月15日前签发提单的货物系因船期延后造成迟延交货,伽姆普公司不应承担违约金;2、约定在2011年7月31日(不含本数)后交货、且系2011年7月31日后签发提单的货物,如上文所述,因买卖双方已就付款、撤单、交付提单事宜产生争议且涉讼,伽姆普公司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故即使有迟延,伽姆普公司亦无须承担违约金;3、PO25995、25996、25336三份订单WallsInc明确表示不接受变更交货时间且要求必须于2011年7月20日前交货,但伽姆普公司仍迟延交货,应承担延期交货违约金;4、约定应于2011年7月31日(含本数)前交货、但在2011年7月15日后签发提单的货物,如提单签发日晚于约定的期限,则伽姆普公司应承担相应的延期交货违约金。(六)关于伽姆普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问题。如上文所述,WallsInc至今欠付100余万美元货款属实,而其主张的逾期交货违约金仅获小额支持,在美诉讼的损失则未获支持,故WallsInc至今未予支付货款余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而伽姆普公司主张利息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WallsInc欠付的款项为美元,伽姆普公司要求按照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没有依据,原审法院依法调整为按同期美元存款利率计算。(七)关于伽姆普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因双方在合同中未对此作出约定,且伽姆普公司也未提供律师费的支付依据,故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翻译费及公证费,确系伽姆普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故原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八)关于伽姆普公司主张的退税损失,因不属直接损失,故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条第(1)款(a)项、第十四条第(1)款、第十八条第(1)款、第二十九条第(1)款、第四十五条第(1)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WallsLLC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伽姆普公司偿付如下数额的货款(计算方式:XXXXXXX.98美元×6.5÷本判决生效之日中国银行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XXXXXXX.92美元);二WallsLLC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伽姆普公司偿付上述第一项款项自2011年10月2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银行公布的同期美元存款利率计付);三、WallsLLC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伽姆普公司赔偿翻译费、公证费人民币28125元;四、伽姆普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WallsLLC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50799.69美元;五、驳回伽姆普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WallsLLC的其他反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715.54元,伽姆普公司负担人民币27515.54元,WallsLLC负担人民币642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293元,伽姆普公司负担人民币1302元,WallsLLC负担人民币35991元。判决后,伽姆普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1、调整原审判决第二项的计息方式,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贷款利率加收50%标准计;2、奥知公司对原审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WallsLLC、奥知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按美元存款利率计付对伽姆普公司显失公平,对逾期付款的计息方式,应参照人民币逾期付款的相关规定处理。二、奥知公司是系争合同的共同买方,与WallsLLC共同签订、履行系争买卖合同,应对合同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WallsLLC、奥知公司共同辩称:一、WallsLLC的损失远远大于所欠伽姆普公司的货款,由于伽姆普公司无法交货导致WallsInc取消订单另寻供应商造成损失,因此根本不存在伽姆普公司的利息损失。二、虽然奥知公司和WallsInc是关联公司,但WallsInc是系争买卖合同的买方,奥知公司只是代理行为。故请求驳回伽姆普公司的上诉。WallsLLC上诉称:一、原判决关于取消26份订单的责任认定歪曲了本案事实。WallsInc在2011年7月底未支付50多万美元货款余额与伽姆普公司无法按约交付26份订单的货物完全无关,更不会导致新野公司取消发货。伽姆普公司应自筹资金生产供货。二、原判决“关于双方约定的交货期的认定”以及“关于WallsInc主张的迟延交货违约金问题”的认定是错误的。买卖双方签订的《供应商指南与协议》中对迟延交货及违约金已作明确规定,WallsLLC在伽姆普公司不能按约交货的情况下,无奈同意了变更部分交货时间,但并没有放弃之前的约定。三、原判决“关于WallsLLC主张的美国诉讼的损失问题”的认定也是错误的。涉及美国诉讼的两批货物在纠纷发生时,伽姆普公司从未表示担心其交货后WallsLLC是否会按约付款,双方关于货款的争论均围绕WallsLLC是否应该或者如何帮助伽姆普公司提前解决面料供应商货款的问题。四、原判决主文第一项关于货款汇率调整的认定是错误的。关于汇率上下浮动可调整的约定是出于长期合作关系的考虑,不适用于本案诉讼中。原判决将总货款以最新汇率来调整,那么WallsLLC已支付的货款和用于抵扣货款的违约金也应以最新汇率来调整。WallsLLC请求撤销原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反诉请求或发回重审。伽姆普公司答辩称:一、13份订单在WallsInc、奥知公司取消时,订单上载明的开船日期尚未届至,其余13份订单在买卖双方重新确定的交货日期并未届至时,被WallsInc、奥知公司取消了。新野公司是WallsInc的指定面料商,早在买卖合同签订前即开始准备系争合同项下面料,伽姆普公司与新野公司约定货到伽姆普公司工厂45天后凭增值税发票付款,伽姆普公司订单被取消并非新野公司不肯供应面料,伽姆普公司与新野公司存在支付货款的争议皆因WallsInc、奥知公司未按期付款所致。二、伽姆普公司按买卖双方确认、变更的交货日期交货,不存在违约事实。订单对交货日期没有约定,只约定了开船日期,根据FOB术语,货物装船伽姆普公司即完成交货,至于装船后的开船时间与伽姆普公司无关。三、伽姆普公司拒绝交付提单正本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正当合法。WallsInc在美国撤诉时,撤诉文件已明确包括律师费用在内的所有诉讼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四、违约金与货款系基于不同法律事实产生,法律性质完全不同,货款的汇率调整基于各方的约定和确认,而对违约金各方并无汇率调整的约定。伽姆普公司请求驳回WallsLLC的上诉。奥知公司答辨称:同意WallsLLC的上诉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一、本案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原审法院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符合法律的规定。二、关于伽姆普公司主张的货款利息的计息问题。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对货币结算可能产生的汇率和利率风险应当事先有充分的认知并采取相应措施。本案系争货物以美元计价,在当事人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利息理应按同币种利率计算。伽姆普公司要求按人民币贷款利率计息没有依据。原审法院关于此节的认定并无不当。三、关于奥知公司是否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问题。奥知公司并未与伽姆普公司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也不是订单记载的买方。WallsInc与奥知公司系关联企业,奥知公司在2011年4月11日的订购清单上盖章,可视为奥知公司代为履行WallsInc相应的合同义务,但并无奥知公司明确的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2012年1月的调解协议中也无奥知公司是系争买卖合同买方的内容。故伽姆普公司称奥知公司是系争合同买方,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四、关于双方约定的交货期以及WallsLLC主张的迟延交货违约金的认定问题。本院注意到,涉案订单上注明了开船日期,而没有交货日期的约定。在对交货日期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以开船日期为合同履行的依据。合同履行过程中,伽姆普公司多次通过电子邮件与WallsInc协商变更交货日期。在已履行的40份订单中,WallsInc明确表示不接受伽姆普公司提出的7份订单的交货时间,其余订单则表示接受。伽姆普公司提出变更交货日期,WallsInc表示接受的行为,可视为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对合同的变更。伽姆普公司按照变更后的交货日期履行合同,不构成违约。因此,WallsLLC要求伽姆普公司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的上诉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区分履约中不同情况,最终确定伽姆普公司应承担的延期交货违约金,并无不当。五、关于26份订单取消的责任问题。首先,原审法院查明26份订单中的4份订单于2011年6月17日取消。这4份订单记载的开船日期为2011年7月2日或9日,伽姆普公司2011年6月17日邮件中提出的开船日期则为2011年7月30日。本院认为,如果WallsInc对伽姆普公司2011年6月17日提出的日期无法接受,双方对开船日期的变更未能达成合意,则伽姆普公司应按订单记载的开船日期交货。本案中,伽姆普公司并未明确表示将不履行上述合同。自6月17日至7月2日或9日,伽姆普公司在2周内有足够的时间安排生产,且延期履行也不构成根本违约。即便WallsInc认为伽姆普公司将要根本违约,也必须向伽姆普公司发出合理的通知,使伽姆普公司可以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的保证。并且,WallsInc也未能证明这4份订单系由于面料商取消供货导致伽姆普公司无法供货。故本院认为,2011年6月17日取消4份订单的责任在于WallsInc。鉴于伽姆普公司对取消订单的损失未提起上诉,故本院对伽姆普公司损失不予处理。其次,关于另22份订单于2011年8月6日取消的原因,本院认同原审法院的观点,即WallsInc系认为伽姆普公司资金困难无力向面料商付款,面料商取消供货,导致伽姆普公司没有能力向WallsInc交货。故取消22份订单的责任在于伽姆普公司。WallsLLC关于伽姆普公司应自筹资金生产供货,WallsInc在2011年7月底未支付50多万美元货款与伽姆普公司无法按约交付22份订单的货物无关的上诉理由成立。WallsLLC向原审法院提交了22份订单中15份订单因取消而发生损失的证据。鉴于该部分证据并无原件,且伽姆普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又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WallsLLC未能提交有效的损失依据,故本院难以支持。六、关于美国诉讼的损失问题。原审法院查明,截止2011年7月底WallsInc尚欠伽姆普公司已至付款期限的货款50余万美元。伽姆普公司据此中止履行,阻止将已出运的货物交付给WallsInc,符合公约的规定,并不构成违约。WallsInc主张因此诉讼而产生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WallsInc的该项诉请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七、关于货款汇率的调整问题。WallsInc在2011年3月26日的邮件中,就货款汇率的调整标准予以了确认。原审法院据此对货款汇率进行调整,并无不当。鉴于双方当事人仅就货款汇率的调整作出了约定,但对违约金并无汇率调整的约定,故WallsLLC要求对违约金汇率予以调整的上诉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就26份订单取消的理由论述有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原判决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008.54元,由上诉人上海伽姆普实业有限公司、WallsIndustriesLLC各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