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亚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被执行人:郭海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被执行人:于淑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亚昌与被郭海刚、于淑芬与郭海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于淑芬在银行有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于淑芬在中国建设银行62×××83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3188.2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