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贵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州美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花湖开发区中央美地小区7号楼3单元101号。 法定代表人:敖时忠,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鄂州市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永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贵枝、鄂州美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地物业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邱永国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9)鄂0704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贵枝、上诉人美地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邱永国经本院合法传唤,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到庭参加诉讼。

上诉人诉称

陈贵枝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是依据侵权责任法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但一审判决适用的却是合同法及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主张的损失没有依据与判决前后矛盾。追加美地物业公司不是上诉人的本意,是法院要求本人追加的。一审适用简易程序严重超审限,程序违法。 美地物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陈贵枝对美地物业公司的起诉。事实与理由:陈贵枝起诉美地物业公司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陈贵枝依据的是侵权责任要求赔偿损失,美地物业公司不是侵权人,我公司与陈贵枝只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我公司没有义务赔偿陈贵枝的侵权责任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贵枝在2019年9月3日的诉状中仅起诉邱永国,其起诉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是相邻关系,为何直到2020年7月23日才追加被告美地物业公司?美地物业公司与陈贵枝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是否如陈贵枝在上诉状中所言,其本人并不愿意起诉美地物业公司?有关当事人起诉的基础法律关系及法律后果应向当事人充分释明。关于渗水部位与渗水原因问题,一审两次庭审与二审庭审,当事人对此均说法不一。从一审庭审笔录记载来看,一审判决认定渗水部分是公共楼台的依据为承办法官查看现场而得出。该现场勘查有没有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并制作笔录?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9)鄂0704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贵枝预交的上诉费50元、鄂州美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50元,均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柯君审判员刘岳鹏审判员郭玥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沐轩书记员肖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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