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中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郑文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住沂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中玲与被告郑文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杨中玲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中玲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中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中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