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林兴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畴县。

被执行人柏林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畴县。

被执行人刘忠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畴县。

审理经过 关于林兴定与柏林霞、刘忠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云2623民初8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柏林霞、刘忠灿赔还林兴定借款本息244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承担诉讼费225元。2021年1月7日,林兴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忠灿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11账户内的存款679.92元、扣划刘忠灿在中国农业银行西畴县支行62×××71账户内的存款3193.00元,扣划刘忠灿微信网络资金两笔260.00元、160.00元;扣划被执行人柏林霞网络资金75.29元。上述扣划款4368.21元,用于支付二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诉讼费225.00元及执行费266.00元,余款3877.21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林兴定。经查: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并限制高消费,案件仍然不能执行,执行条件尚不成熟。经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林兴定认可本院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云2623执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所发放的案件款3877.21元,待申请恢复执行时从总标的中扣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永树

审判员  陈万敏

审判员  王荣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段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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