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人:深圳市亮新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鲁畅。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裁定受理深圳市亮新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新光电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深圳市瑞生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亮新光电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0年1月6日,申请人请求本院裁定确认《深圳市亮新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案债权表》记载的债权。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截至债权申报期满,管理人共收到深圳市华昌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金额为32504002.99美元及126558391.05元。管理人审查确认深圳市华昌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债权人的债权,确认金额为349301157.45元,性质均为普通债权。管理人将上述债权编入《深圳市亮新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案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均未有异议;因亮新光电公司下落不明,无法对债权审核结果进行核查。管理人遂申请本院裁定确认上述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亮新光电公司下落不明,无法对债权审核结果进行核查。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权人对《深圳市亮新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案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均无异议。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确认上述债权表记载的债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确认深圳市华昌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债权人的债权(债权情况详见附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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