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祖应,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执行人:黄成军,男,****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祖应与被执行人黄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81民初141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黄成军归还原告黄祖应借款本息合计85000元,于2021年2月9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65000元。二、如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任一期付款义务,则需支付违约金10000元,原告黄祖应有权就被告所有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1000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黄祖应负担730元,由被告黄成军负担700元。被告负担的700元于2021年2月9日前直接支付原告。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黄祖应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4月2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10元,收作执行费。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信息。
2、2021年4月22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户籍、税务、公积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宝收货地址、出入境信息及其名下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4、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起网络查询,反馈结果同之前无异,未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57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执行费1310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执行到位的款项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