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李伟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执行人:谢建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甘谷县。

被执行人:魏亚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甘谷县。

申请执行人李伟勋与被执行人谢建武、魏亚珍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请求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70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审理经过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和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424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执行。经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谢建武和魏亚珍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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