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远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倪学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审理经过
何远飞与倪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皖1821民初20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工程保证金200000元,利息1200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250元。 执行过程中,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4月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倪学兵名下的银行账户、财付通本院均已依法冻结,但未控制到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4、2021年8月25日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其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综上,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宗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谷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