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永安社区善卷路2737号。
负责人:瞿晓明,系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磊,湖南人和人(常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晴,湖南人和人(常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鼎城区彐明家具厂,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孔家溶社区(商贸城南滩位楼5号)。
经营者:周彐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申请人:胡仕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于2021年8月23日向常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鼎城区彐明家具厂、胡仕云名下的银行存款805570.58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担保人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的银行资产做担保。2021年8月18日,常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资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对被申请人鼎城区彐明家具厂、胡仕云名下的银行存款805570.58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
案件申请费4548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