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谢清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申请人:曹淋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谢清明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曹淋淋的银行存款53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担保人湖南省晟远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清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对被申请人曹淋淋的银行存款53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
案件申请费3170元,由申请人谢清明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