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监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石强,湖南弘一(岳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团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告:岳阳大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连云路图书城18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11MA4PG17F4P。

法定代表人:刘超,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路4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8860930143。

负责人:袁爱吾,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黄仲与被告刘团球、岳阳大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黄仲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仲以与被告刘团球、岳阳大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仲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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