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德明,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建琼,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执行人:林金泉,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福建省福清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陈德明与林金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林金泉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林金泉的银行存款14719.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