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江克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中江县,住绵阳市经开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江克宾犯盗窃罪一案中,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2020)川0823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李小平缴纳罚金3000.00元、退赔违法所得2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江克宾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对被执行人江克宾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8671账户予以限额冻结(实际控制50.24元)。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收益性保险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江克宾名下的财产,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江克宾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江克宾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何 雷
审判员 蒲玉章
审判员 罗 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