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秀梅,女,****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
被执行人:孟庆明,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
被执行人:王虎,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秀梅与被执行人王虎、孟庆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19)冀0804民初4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雅洲
审判员 佘以文
审判员 马云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