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告:张斌,男,****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高唐县,现在山东省济宁监狱金源分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原告郭建与被告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建、被告张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郭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整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审理过程中,郭建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24日,被告张斌向原告郭建借款40000元整,用于家庭开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张斌在2018年12月23日给原告补写了借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审理中,郭建陈述2017年12月张斌曾通过微信转账偿还5000元,张斌实欠原告35000元,要求被告张斌偿还原告借款35000元。

被告辩称

张斌口头辩称:2017年10月24日,其向原告郭建借款40000元属实,2017年12月份,通过微信转账已偿还郭建5000元,尚欠郭建35000元。

郭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2017年10月24日给张斌微信转账40000元转账记录一份;2、2018年12月23日张斌出具的“今借到郭建现金肆万元整”的借条一张。郭建并陈述2017年12月张斌曾通过微信转账偿还5000元,张斌实欠原告35000元,要求被告张斌偿还35000元。经质证,被告张斌对原告郭建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及借条无异议,对郭建陈述2017年12月张斌已通过微信转账偿还5000元,尚欠35000元无异议。经本院审查,被告张斌对原告郭建提供的证据及原告陈述无异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告陈述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24日,被告张斌向原告郭建借款40000元整,用于家庭开支。被告张斌在2018年12月23日给原告补写了借款金额40000元整的借条。审理中,郭建陈述2017年12月张斌曾通过微信转账偿还5000元,张斌尚欠原告3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建与被告张斌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借款后,被告应当及时偿还原告借款。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建借款本金3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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