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春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原告:张玉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原告:张玉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营口市。
被告:张玉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艳、张玉才、张玉金与被告张玉宝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春艳、张玉才、张玉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14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春艳、张玉才、张玉金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