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龚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佳魏,上海永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王瑞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王芝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上海金丰易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江庆春,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龚彦与被申请人王瑞鸿、王芝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龚彦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金丰易居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上海市宝山区罗和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进行保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请人龚彦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市宝山区罗和路XXX弄XXX号XXX室系被申请人王瑞鸿、王芝君动迁安置取得,现该房屋产权登记于被申请人上海金丰易居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申请人龚彦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登记于被申请人上海金丰易居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上海市宝山区罗和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龚彦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