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丰城市司法局。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第二行政中心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881014728705R。
法定代表人:敖全新,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辉,江西龙太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3609198810571184。
被告:陆梅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城市司法局与被告陆梅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丰城市司法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丰城市司法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2元,依法减半收取531元,由原告丰城市司法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