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东佛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农商金融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78X4。
法定代表人:王磊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广强,广东易之堃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智展,广东易之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郭建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身份证号码:441××××××××××××*。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佛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佛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1786.27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佛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郭建明的银行存款121786.27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或不动产在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转让、赠与、抵押及故意损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