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政,新疆翰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胜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五五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399903606Q。

法定代表人:苗琦,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雪根据已经生效的第七师劳动争议仲裁院2020年1月23日作出师人仲案字[2020]第4-18号裁决书,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413.4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雪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新疆胜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413.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姚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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