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苏山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吴满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苏山旺与被执行人吴满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003民初56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邮件被退回后,本院以电子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上述执行文书。本院于2021年3月9日、3月11日、3月23日、5月18日、8月12日多次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险、股权、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等财产,并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2021年7月23日,经线上委托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在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7月27日,将被执行人吴满春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承办人于2021年8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文登区人民法院(2020)鲁1003民5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世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梦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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