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保定市亿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鑫龙湾D座500号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6012431395。
法定代表人:张杨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峰,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定州大槐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兴定西路南侧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0AN97D。
法定代表人:王磊,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保定市亿利食品有限公司与定州大槐树商贸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保定市亿利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王磊为(2020)冀0682民初212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被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对(2020)冀0682民初2124号判决书中被执行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保定市亿利食品有限公司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联营合同纠纷一案,经定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682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到期不履行该判决书,申请人已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系被执行人的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申请人特向法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保定市亿利食品有限公司与定州大槐树商贸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冀0682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定州大槐树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保定市亿利食品有限公司欠款254,444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定州大槐树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定州大槐树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为李亮和北京鹏高达商业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鹏高达商业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为王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申请人王磊并非被执行人定州大槐树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人,申请执行人保定市亿利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王磊为(2020)冀0682民初212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保定市亿利食品有限公司追加被申请人王磊为(2020)冀0682民初2124号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