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对原告赣州橙信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赣0722民初9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0)赣0722民初9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落款中审判组织成员“审判员陈小华、书记员刘伟旭”补正为“审判长陈小华、人民陪审员钟玉美、人民陪审员钟乙生、书记员刘伟旭”。 审 判 长 陈小华
审判人员
人民陪审员 钟玉美 人民陪审员 刘乙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伟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