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郭吉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黄乃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审理经过 原告郭吉锋为与被告黄乃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5月19日、6月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吉锋到庭参加两次诉讼,被告黄乃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吉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尚欠工资139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7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经朋友介绍,自2019年3月至4月在被告承接的河南两个工地做工,共做53工,每工300元。被告当时只支付了2000元生活费,尚欠13900元。2020年1月17日,被告出具工资结算单一份,承认尚欠原告13900元工资,并承诺在2020年3月起按月支付,至2020年6月底前全部付清。然承诺的付款期限届满,被告分文未付。原告遂起诉,望准予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黄乃武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举证 原告郭吉锋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工资结算单彩印件一份。本院依职权出示本院工作人员与被告黄乃武及案外人郭国灿的电话录音各一份。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宣读,被告黄乃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工资结算单虽为彩印件,但能与案外人郭国灿的陈述相一致,且本院与被告电话沟通过程中,被告对尚欠原告13900元工资没有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工资结算单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诉称基本相一致。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郭吉锋为被告黄乃武提供劳务,被告黄乃武应向原告郭吉锋支付相应的报酬。现被告黄乃武尚欠原告郭吉锋劳务报酬13900元,有工资结算单及通话录音为凭。原告诉请要求被告黄乃武支付该款项及逾期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乃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经查清,依法可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黄乃武应支付原告郭吉锋劳务报酬139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7月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元,依法减半收取计74元,由被告黄乃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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