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图木舒克银丰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
法定代表人:李文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徐旭琼,女,1971年6月7日,现住新疆图木舒克市甘美里克镇49团。
审理经过
原告图木舒克银丰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旭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图木舒克银丰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图木舒克银丰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