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行,住所地河北省滦平县滦平镇城关新建路社区05鑫港小区B3-S7、S8、S9、S10、S11。
法定代表人:刘铁松,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欣,女,系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毛海生。
被告:承德京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石头沟门村北。
法定代表人:秦树东,职务: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行与被告毛海生、被告承德京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行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912.00元,减半收取2956.00元,保全费2170.00元,合计5126.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