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行。住所地:开封市金明东街中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700714066。
负责人:高文胜,行长。
被申请人:郭鑫,女,回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被申请人;王云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被申请人;庞振亚,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申请人;张绍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郭鑫、王云雷、庞振亚、张绍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郭鑫、王云雷、庞振亚、张绍成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按照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211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郭鑫、王云雷、庞振亚、张绍成的银行存款688028元及利息,如不能执行,则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