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姚华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荣成市。 被执行人鞠志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威海临港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姚华成与被执行人鞠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姚华成依据生效的(2019)鲁1002民初4975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申请执行人***元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执行本院(2021)鲁1002执恢35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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