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牛运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方城县。 被告:崔晓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方城县。 被告:郭长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方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牛运立与被告崔晓峰、郭长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牛运立于8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牛运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牛运立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程长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