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华平,男。
被执行人夏明,男。
被执行人李庆林,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何华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夏明、李庆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的(2020)黔0621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华平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夏明、李庆林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242139元及利息1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00元、申请执行费3532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夏明、李庆林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夏明、李庆林未实际履行。
2、自2021年4月22日开始,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夏明、李庆林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夏明、李庆林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夏明、李庆林无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夏明、李庆林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夏明、李庆林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将被执行人夏明、李庆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夏明、李庆林发布限制消费令。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42139元及利息15000元未能执行。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