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和田玉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县布扎克乡砂石料开采区21号建筑用砂矿。
法定代表人:麦麦提居麦·麦提尼亚孜,总经理。
被告:阿力木·麦麦提阿卜拉,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和田市
审理经过
原告和田玉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阿力木·麦麦提阿卜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和田玉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和田玉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现原告和田玉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田玉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7.06元,由和田玉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