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候新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范金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7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扣押或提取被执行人范金武的存款、收入299,550.55元(其中本金295,222.22元,执行费4,328.33元);
二、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范金武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相应价值的财产和财产权;
三、被执行人范金武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四、经上述执行措施后,若被执行人范金武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可限制被执行人范金武出境、高消费,在征信系统记录,并可通过报纸、广播等媒体予以公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