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上蔡县蔡都镇南环一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丁建,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浩、靳东海,该公司法务服务中心员工。 被执行人陈冬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执行人黄尾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执行人杨建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审理经过
关于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冬梅、黄尾巴、杨建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驻仲裁字第987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陈冬梅、黄尾巴、杨建东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上蔡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冬梅、黄尾巴、杨建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上蔡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喜禄 审判员 刘 战 审判员 谭清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金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