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钟风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申请人:钟杰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申请人:钟志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钟风顺、钟杰伟、钟志华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钟风顺、钟杰伟、钟志华称,戴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第一申请人钟风顺系戴玉的丈夫,第二申请人钟杰伟系戴玉儿子,第三申请人钟志华系戴玉的女儿。2015年戴玉因患阿尔兹海默症(痴呆症)导致精神和智力失常,2019年已完全失常。经乌鲁木齐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鉴定为完全失能。三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现已完全丧失行为能力,在经第二申请人和第三申请人的同意下,向贵院提起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第一申请人钟风顺为戴玉的法定监护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戴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因患有阿尔兹海默症(痴呆症)导致精神和智力失常,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本院作出(2021)新0107民特*号判决书,认定戴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戴玉现有的近亲属为第一申请人钟风顺系戴玉的丈夫,第二申请人钟杰伟系戴玉的儿子,第三申请人钟志华系戴玉的女儿,自戴玉生病以来,一直由第一申请人钟风顺照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戴玉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确保其生存和生活,需要指定监护人对其进行看护。作为戴玉的近亲属,三位申请人一致申请由钟风顺作为戴玉监护人,钟风顺作为戴玉的配偶,符合作为戴玉法定监护人的资格。综上,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指定钟风顺为戴玉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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