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嵇良进。

委托代理人吕延军,沭阳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友忠。

委托代理人周芹,江苏恒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嵇良进因与被申请人周友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宿中民终字第001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嵇良进申请再审称:一、嵇良进家1.32亩土地是1997年调整土地时由村组干部划分,其中宅基地0.52亩、饲料地0.2亩、小园田0.6亩。户主是嵇良进的祖父嵇学宝,证据有宅基地审批表、村镇房屋建设许可证、新槐村村委会证明、原始分地记录,以上证据证明该地块与司成英毫无关系。司成英不属于嵇良进的家庭成员,她没有权利支配或处分他人合法财产。二、司成英于1995年离开新槐村佃庄组,村组于1997年调整土地时司成英没有回来,2005年6月6日司成英并无土地与周友忠调换。三、周友忠提供的土地调换协议上的新槐村村委会公章明显系其私刻,该土地调换协议系虚假证据。新槐村村委会没有干部参与周友忠与司成英调换土地这件事。周友忠家有三块宅基地,除此之外再无寸土,哪来土地与司成英调换,周友忠也指不出调换土地的具体位置。该地块至今仍是空地,周友忠十年之间未在该地块上建设房屋。四、本案诉争土地原有权属系嵇学宝享有。嵇学宝系嵇良进祖父,嵇安中系嵇良进父亲,嵇学宝、嵇安中父子在嵇良进提起诉讼前已相继去世。嵇安中在嵇学宝生前一直随其共同生活,也为嵇学宝履行了养老送终义务。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嵇学宝、嵇安中父子死后,嵇良进对诉争土地依法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五、周友忠提供的判决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本案没有约束力。

周友忠提交意见称:涉案土地已经多份法院判决确认了土地权属,司成英享有涉案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嵇良进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嵇良进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诉讼前,围绕本案诉争土地的使用权已发生两次诉讼。司成英于2004年以嵇学银(嵇学宝的堂兄弟)为被告诉至法院,主张诉争地块使用权系其享有,要求排除妨碍。该案经沭阳县人民法院一审(【2004】沭民初字第1619号民事判决)、本院二审(【2004】宿中民一终字第375号民事判决)、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2006】淮审民一监字第0068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确认司成英对诉争地块享有使用权,嵇学银不得妨碍。嵇安中(本案原告嵇良进的父亲)于2008年以周友忠夫妇及司成英为被告诉至法院,主张诉争地块使用权系其享有,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沭阳县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的(2008)沭民一初字第7981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嵇安中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判决在本案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能够认定本案诉争地块的使用权不属于本案原告嵇良进的祖父嵇学宝或父亲嵇安中享有,因此嵇良进亦无权就诉争地块主张权利。

综上,再审申请人嵇良进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嵇良进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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