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7101418XQ。
法定代表人:郑学鹏,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该行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蔡小林,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舟白街道武陵山*组*号,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申请执行蔡小林银行卡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4民初7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蔡小林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蔡小林偿还借款本金14930.46元、利息及违约金,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21年6月73日向被执行人蔡小林发出执行通知,同时对其名下财产进行查控,但蔡小林未在执行通知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遂依法对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进行了额度冻结,但均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6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蔡小林的户籍地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查询其房产、土地、收入来源等情况,经回执反馈显示蔡小林在其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案件办理到此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2021年8月17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向我院提交终本申请书本院也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及被执行人下落。因案件办理到此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终本申请书,申请书中载明:因被执行人非本地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不要求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线下调查,将被执行人蔡小林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即可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合议后准许申请执行人申请。至此,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申请人未受偿金额包括借款本金14930.46元、利息及违约金为2923.84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蔡小林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其下落不明,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时,随时持原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