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谢广华。 被执行人舒春泉。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谢广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舒春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5民初38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舒春泉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舒春泉存款人民币2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舒春泉收入人民币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余志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胡 鹏 代理书记员 曾 胜